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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新裁判時報-大法庭108台上大3563裁定-想像競合犯一部自首,一部非自首,有無刑法第62條自首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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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新裁判時報-大法庭108台上大3563裁定-想像競合犯一部自首,一部非自首,有無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適用?】

❓問題緣起:
本則大法庭裁定討論一行為而觸犯輕罪及重罪,輕罪不符合自首規定,重罪符合自首規定,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後,有無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。

[例]駱克同時持有制式手槍及非制式子彈,將非制式子彈藏放在家中,制式手槍藏放在深山工寮內,警方根據線報得知駱克將子彈藏放在家中,聲請取得搜索票後,在駱克家中查獲子彈,駱克於搜索時向警方供出另持有制式手槍,並配合警方至深山工寮起獲該槍枝。

[解]駱克持有非制式子彈部分,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(下稱槍砲條例)第4項的持有子彈罪;持有手槍部分,構成槍砲條例第8條第4項的持有槍枝罪,2罪均為繼續犯,因此同時持有槍枝及子彈,為想像競合犯,從一重之持有槍枝罪處斷。駱克雖然對於持有槍枝罪符合自首規定,但是持有子彈罪不符合自首規定,實務以往依循73年第2次刑庭決議認為無自首之效力。本此大法庭推翻以往實務見解,認為仍有刑§62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。詳細解析👉https://reurl.cc/L3A3Z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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